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贵银处罚〔2025〕 0001号)显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类型:1.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3.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5.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王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行长)、熊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行长助理)、田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行长助理)、肖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风险管理及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卢某(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有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警告,罚款263.5万元;对王某罚款10.3万元;对熊某罚款5.5万元;对田某罚款5.8万元;对肖某罚款5.5万元;对卢某罚款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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